2020-10-29 法律服务网 1593
【事件经过】
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小五金、不锈钢制品等,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液被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2017年12月,被告人印达公司实际经营人应某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与被告人何某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7000元。后何某与其他人将6吨废液倾倒至该市市政窨井内,经鉴定,倾倒物质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应某、何某随意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法院判决】
2018年8月2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印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应某、何某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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