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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未提前三十天通知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2021-01-21 法律服务网 1940

【案情回顾】

叶某于2014年5月入职一广告公司担任文员,每月工资5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未履行提前三十天的通知义务,自行离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2014年12月1日,叶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随后于当日就自行离职。公司要求叶某支付一个月工资5000元的违约金,叶某拒绝。随后,公司在叶某离职结算时,扣下了5000元作为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之后,叶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5000元工资。

【争议焦点】

公司能否以叶某没有做到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而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要求叶某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故裁决公司应支付叶某5000元的工资。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提前通知期。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一个月的通知义务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那么劳动者没有履行提前一个月的通知义务,也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虽然这代表着不少用人单位的想法,但目前这种做法并无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本案中,公司与叶某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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