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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不当得利

2021-02-01 法律服务网 3086

劳动关系中的不当得利

(一)劳动关系中不当得利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工资支付中的不当得利

工资支付中的不当得利通常表现为用人单位由于计算错误、转账错误等各种原因多支付员工工资、奖金或其他薪酬福利等,大多数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失误导致员工获得了本不应当享有的利益,员工拒不返还。

2. 社保关系中的不当得利

社保关系中的不当得利往往由劳动争议或者其他特殊事件引发,如:公司与员工就劳动合同解除产生争议,仲裁委认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虽不服仲裁裁决,但仍然在仲裁与诉讼期间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而后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合法,那么这里仲裁和一审的裁审差异就导致了员工在仲裁诉讼期间多享受了一段时期的社保待遇,不当得利由此产生,再如:员工发生工伤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使其顺利取得工伤保险继续为该员工缴纳社保,然而员工拒不返还公司多承担的部分金额。

3. 其他情形中的不当得利

除了上述两种劳动关系中最常见的不当得利情形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类型的不当得利,例如公司为患病员工垫付医疗费等特殊情形。

(二)面对不当得利的情形,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面对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况,可以先与员工协商退还,但是如果碰到不配合的员工或者员工已经离职拒绝配合的情况,可以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

律师建议

(一)完善用人单位管理制度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要完善薪酬核算及发放的操作流程,对于金额较大的季度奖及年终奖的核算发放,设立审批及复核制度,保障薪酬计算的准确性,并设立问责制,提高人事工作的细致程度。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将与用人单位垫付费用相关的事项写入规章制度中,明确垫付费用的性质及费用的最终承担对象。

(二)及时沟通确认费用承担对象

在无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在得知多支付员工工资或者为员工垫付某些费用之后,应当及时通过协议、电子邮件或者微信沟通等与员工说明情况,核实相应数额,确认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及追回方式。

关于费用追回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下月发工资时扣除的方式追回,但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另外,如果员工未明确表明同意在下月工资中扣除错发薪酬或者垫付费用的时候,用人单位需谨慎直接扣除,避免出现员工以单位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在员工拒不返还不当得利时,用人单位需及时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过了追溯时效。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不当得利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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