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0 法律服务网 2586
随着外卖行业的迅速发展,到饭点点外卖成了许多年轻人的不二之选,但是外卖食品的安全问题依旧存在很多隐患。如果在外卖中吃到“异物”该如何维权呢?
近日,小郑花了30元在某平台上点了一份炸鸡,收到时兴冲冲的打开餐盒,赫然发现有一只“小强”。于是小郑马上拍照向平台投诉,投诉无果后,小郑遂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铺退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一千元。而店铺则辩称小郑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炸鸡和异物和是他们提供的。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店铺退还小郑的购物款并赔偿一千元。
【法律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律师说法】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本案中,制作的食品中出现了蟑螂,这类昆虫身上一般携带大量细菌,对人体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容易引起肠道各方面的疾病,因此被告方生产的食品显然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该如何维权呢?
1. 尽量保存购买凭证,第一时间对商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尽量维持所购食品原状。
2. 申诉。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3. 起诉。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人数众多,可以由当事人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是否要发生了实际损害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不一定是在消费者发生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生产经营者除了面临惩罚性赔偿还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呢?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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