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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发商解除合同,中介服务费可以要求退还么?

2021-04-12 法律服务网 1230

【案情简介】

张某为了给父母养老,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并支付了购房款。房款支付当天,张某还额外支付了8万元,收据上写的是“团购服务费”。但是到了开发商一直迟迟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张某无奈只能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仅支持退还购房款,张某额外支付的十万元一直没有着落。张某无奈,翻出收据,仔细一看,才发现收据上盖的章不是开发商而是某家企业服务管理所,张某遂将这家服务所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性质,张某已经开发商解除了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服务所收取的“团购服务费”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法律基础。所以,应将“团购服务费”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并承担老陈的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

中介在居间服务合同中往往承担着比较重要的角色,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可以拒绝支付中介费用。

 

1.中介机构未对合同当事人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

一是中介机构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是中介机构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虚假事实。“与交易有关”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交易决策的事项,包括交易条件、标的物状况、交易风险等。中介机构如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的,不得请求消费者支付报酬,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中介机构未能促成合同成立。

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在于利用其掌握的交易信息向有买卖或消费意愿的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如果中介机构最终未能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则中介的目的无法实现,自然不得请求消费者支付报酬。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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