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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到底可以作为证据吗

2021-08-30 法律服务网 1049

【事件简介】

近期,网络上有好几起曝光与明星的录音以及聊天记录为证明某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发生,大部分网友都会认为录音里的声音确实是当事人的,如果诉至法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其实,要用录音做证据是有很多条件的。

【律师说法】

录音是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录音不仅仅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在刑事案件中,录音证据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录音作为证据应具有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以及取得合法。为了符合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录音作为证据通常还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要求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司法鉴定。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小律提醒】

使用录音证据要注意:

取得方式要合法;

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无论录音时间多长,内容多繁杂,都不要自行剪辑,保留录音的原始面貌;

重要的录音证据可以进行诉前固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百零八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视听资料的来源及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是否为原件,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完整,有无伪造、变造、剪辑、增减等;

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六)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是否影响播放效果等;

(七)视听资料为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

(八)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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