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8 法律服务网 1249
【案情简介】
张小米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顺顺快递公司运送。张小米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小米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遂联系快递公司,经查实,顺顺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小李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
张小米认为顺顺快递公司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想要公司和小李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财务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说法】
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要件,包括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公开披露或侵扰权利人不为人所知,也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据此可知,顺顺公司的工作人员小李私自翻看箱内物品,知晓了张小米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私人生活信息,侵犯了张小米的隐私权。
其次小李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与其职务行为紧密相关,故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故属于职务侵权,根据民法典1191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是甲公司而非李某。所以,小李翻看箱内物品以及损坏平板电脑的损失均由顺顺公司来承担责任,小李无需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顺顺公司工作人员小李一人翻看,并未有传播等其他情节,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小律提醒】
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协商沟通解决问题,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起诉途径依法维权。
(1)停止侵害: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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