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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密室逃脱受惊吓致伤,可以要求店家承担责任吗?

2021-09-13 法律服务网 1601

咨询人来电:

自己和朋友在长沙某密室逃脱娱乐场所玩的时候,被吓到摔跤导致尾椎骨骨折,在密室逃脱方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并签了免责协议,在其受伤后积极帮助将其送至医院,且该密室逃脱店时合法经营各方面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说“要不是他们开密室逃脱这样的娱乐场所自己就不会摔伤”,非要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说法】

咨询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在密室逃脱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密室逃脱方在游戏开始前尽到了危险告知提醒义务,且双方签订了免责协议,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积极帮助将其送至医院,已经履行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以及提醒告知义务,没有证据证明该场所存在违法行为,所以咨询人可能要自担风险,自己承担这个责任。

【小律提醒】

自甘风险要注意:

一是活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

二是活动参与人应遵循基本规则,注意保护他人;

三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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