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保证合同”保障的是谁的利益?

“保证合同”保障的是谁的利益?

2021-09-23 法律服务网 1312

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2021年1月1日起,《担保法》废止,《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民法典》明确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规定对无商事经验的普通人作为保证人进行保护,避免保证人被他人恶意利用,在保证人不熟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较重的连带责任。从《民法典》开始,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也得到强化。

关于保证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保证合同的内容

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两者区别: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在债务人之后,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未能清偿债务的,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连带保证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