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3 法律服务网 1257
【事件简介】
2019年7月,王某入职北京某研究院担任出纳,负责研究院的收付款、资信证明以及保函业务。
因居住的小区比较偏僻,交通不便,王某的父亲每天骑电动车接送她上下班。孝顺的王某觉得父亲冒着严寒酷暑,风里来雨里去太过辛苦,如果能给父亲买一辆汽车,情况就能得到很大改善,但无奈家中经济拮据无法实现。一次,王某看到某公司财务通过伪造领导签字报销单骗取公司资金的案例,觉得自己也能如法炮制,于是便打起了骗取公款的主意。王某想到了一套自以为天衣无缝的“完美方案”,来实施自己的计划——虚构单位买手机的业务套取公款。王某先在一家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内部价七折代购全新某品牌手机。买家按照商品原价七折的低价在王某处下单,并向王某个人支付货款。随后,王某以单位下属部门申请购买手机的名义伪造审批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通过单位公款账户向正规商户付款,购买同款手机。手机到货后,王某将手机发给了自己联系的买主。就这样,王某按照相应金额虚开发票,并依据发票信息伪造各种财务凭证入账,轻易蒙混过关了。王某通过这种方式骗取单位公款累计19.6万余元,除去高买低卖手机损失的钱,个人收回14.2万余元。今年2月,王某在单位同事的陪同下到石景山区监察委员会自首。王某到案后,对自己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其所贪污款项除少量用于日常开销外,几乎没动。现王某已退赔全部贪污款。
【法院判决】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律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律师说法】
不管以什么理由都不能构成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原因,侵占财产是需要退脏并且处罚金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改变家庭条件只有努力学习本本分分靠自己的本事赚钱。不要有侥幸心理自己不会被发现不会被抓,只要你的手伸过界了,必被捉,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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