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4 法律服务网 4999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除了有保险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能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保险,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法律规定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权”就包括股权、基金、股票等金融理财产品,包括收益类保险。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查证被执行人有保险,包括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也包括财产保险等分红型投资的保险收益,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手段予以处置。
那么作为申请人,如何向法院提供保险线索及申请查封冻结扣划保险收益呢?一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二是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持有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编号。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持有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编号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进行查询,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律师提醒】
作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企图通过购买保险来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是行不通的。保险单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因此积极履行债务才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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