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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气死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2021-12-28 法律服务网 1622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的一天傍晚,天门市民王某(女)带着孙子在家附近的广场玩耍,邻居张某(男)也带着孙女在此玩耍。两个小孩在玩耍的过程中相互推搡了一下,张某对王某的孙子讲狠话,王某见状,上前与张某理论,两人随即发生争吵。争吵间双方言词激烈,经周围群众反复劝解后各自回家。

回家后,张某仍怒气未消,便冲到王某家门口继续吵嚷,情绪十分激动,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邻居劝解后,张某回到自己家。然而没过多久,张某又再次冲到王某家门口,与王某激烈争吵。

王某的亲家夏某(与张某、王某均系邻居)刚好在附近水果摊与他人聊天,了解到事情原委后,便跑去为王某助阵,和张某理论起来。张某的家属拉住张某劝其回家,但他不听劝阻,继续争吵。夏某经邻居劝解回到王某家,谁知刚进门突然昏厥倒地。随后,夏某被送往天门市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夏某的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夏某家属以王某发生争吵导致其死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对夏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争吵行为与夏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夏某去世前,张某曾与其发生争吵。当事人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张某情绪激动、言语激烈,其言行超过必要限度。张某虽然自称对夏某患病的情况不知情,但应该认识到自身行为明显不当,且能判断出夏某已是六十多岁的老人,此种情况下张某仍多次、长时间地吵闹,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夏某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宜情绪激动,其不但未尽到常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反而放纵自己,导致损害的发生。夏某在争吵过程中过错相对较大。

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起因、经过及各方的过错情况,天门法院酌情认定夏某的死亡损失由其自身担9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10%的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的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与年过六十岁的老人夏某发生争吵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其言行若超过必要限度,会有可能导致夏某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但是却没有及时控制自己,继续情绪激动,言语激烈的与夏某发生争吵,继而导致了夏某病发死亡。没有尽到一般人的审慎义务,故法院才会判决张某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小律提醒

平常在与其他人发生矛盾时,应当避免与他人发生争吵,尽量通过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去调解解决矛盾,而不是通过宣泄情绪发生争吵的这种可能带来法律风险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尤其是面对老弱病残孕群体时,一定要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尽量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切忌长时间逗留在矛盾发生地,避免加深矛盾。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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