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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未出生胎儿能否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2022-01-05 法律服务网 1392

【事件简介】

李女士所在的村小组在2019年面临征收,并于2019年7月18日正式通过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协议,决议按2018年7月17日24时本组登记的户籍人口分配。2020年2月,在外务工的李女士带出生6个月的孩子回到村小组并办了户口,李女士发现很多小孩都能参与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便向村民小组提出自己孩子也应该参与分配。但村民小组称,李女士的孩子是在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才出生的,不是当时在籍在册人口,不能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无法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李女士见自己的请求屡次遭拒,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李女士将村小组告到法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在涉及到自身利益保护的情况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能够享有部分的法定利益。

在本案中,被告村小组决议2018年7月17日本组登记的户籍人口分配,原告于2019年9月出生,在决议所指的时间之前,原告主体不存在。因此,李女士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小律提醒】

目前在征地拆迁实践问题上,我国征地拆迁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各地对于胎儿的补偿标准也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对于胎儿能否获得土地征收款的问题,要根据当地具体政策。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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