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2 法律服务网 1136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被告人万某在互联网上开设“听书阁”网站后,通过其他网站下载有声读物作品或将链接共享至该网站,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出售、传播,从中赚取广告费用,累计获利
【律师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多达2332部,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对万某作出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的刑罚处罚。
【小律提醒】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
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图书,是指作品经出版者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等技术处理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以发行的书刊出版物。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指自己或请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术作品。如果侵犯的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律适用】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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