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2 法律服务网 1094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无法定理由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法确定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双方一致同意该赔偿数额按照员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计算。员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的月份折算赔偿金额。后王女士未提前通知公司离职,该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林雷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王女士擅自离职而有实际损失产生。虽然双方书面约定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然该约定只适用于无法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时的情形,且根据一般常理,有损失才有赔偿,赔偿应以有损失产生为前提。因此,公司要求王女士支付赔偿金,法院难以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的内容,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王女士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该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就无法得到赔偿。
【小律提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遵循法律规定,正式员工离职和辞退都要要提前30天告知。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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