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8 法律服务网 1041
事情简介
“免费专业声音培训”“帮联系高收入兼职”,面对这样的宣传,急于找工作的年轻人大概很难不动心。但据媒体调查,一些培训班的学员们在高价购买课程后,并未能实现广告所称“轻松月入过万”“培训完保障就业”,有的甚至还背上网贷。
随着在线音频市场规模稳步扩大,越来越多人开始关注录制有声书赚钱的工作机会。但是,机会的暗处藏着风险,一些“声音培训班”揽客套路明显。首先,用“低价课”“免费课”玩命忽悠你听课;一旦入了局之后,“既好学又好赚”的免费课就变成了“洗脑壳”;接下来,用“能赚更多”“能派工作”等承诺为诱饵,卖“进阶培训课”。而“进阶培训课”价格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时间短则两个月,长则半年。
如果高价培训课程真的能给学员带来工作机会,那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根据记者调查,很多培训班的培训质量差,“派单”等承诺难兑现,甚至有未成年人在忽悠之下“被网贷”。很明显,这些培训机构涉嫌虚假宣传甚至欺诈。
那么对于播音培训行业这种虚假广告的乱象,究竟要怎样做才能有效的规范市场培训乱象呢?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有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则该广告为虚假广告。本案中的声音培训广告“免费专业声音培训”、“帮联系高收入兼职”、“轻松月入过万”“培训完保障就业”等宣传语,来虚构使用该声音培训商品的效果,并作出一些保证性的承诺来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轻信了该“免费培训课“之后,则会继续以各种理由推荐所谓的高价“进阶培训课”,一旦购买了“进阶培训课”之后,事前广告所宣传的各种承诺则难以得到兑现。所以这些声音培训宣传广告为虚假广告,涉嫌欺诈消费者。
律师提醒
首先作为消费者应当摒弃“躺赚”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应当对播音行业有一个正确且科学的认知,提高对各种“套路”的辨别能力;若自己被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也应当及时向消协投诉或者是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这种行业乱象和消费者的频频投诉,也应当依法依规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做出严惩,并且也应当及时向广大消费者做出警醒和提示。
最后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积极履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应当加强审核,对于虚假广告以及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应当坚决不予发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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