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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是违法行为,那赌债可以不用还吗?

2022-01-22 法律服务网 1932

【案件概述】

张某长期沉迷赌博,并在赌场上结识罗某。2021年10月初,被告向原告罗某借现金5万元用于赌博,双方约定日息1000元。2021年10月30日,双方进行结算,借款本息共计为9万元。因张某无力还款,原告罗某表示可另出借10万元,并出具了19万元的借条。

罗某虽然出具了19万元的借条,但被告实际收到的借款仅为5万元。被告张某声称在赌桌上向罗某借款时,罗某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因赌博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张某拒绝还款。

【律师说法】

赌博是违法行为,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需要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罗某明知张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5万元借款本金属于被告张某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其应当予以返还。

除了赌债,这几种债务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吸毒、走私等非法活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抗辩权;债务人基于胁迫、欺诈等不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出具的借条,借贷合同无效。

【小律提醒】

借款用途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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