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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被索赔87万!法院:正当防卫

2022-02-21 法律服务网 1025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7日晚上22时许,潘女士与王某酒后从朋友家出来后,一起走路回家。途中,王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女士实施搂抱、亲吻,期间潘女士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王某。二人行至一处时,王某再次对潘女士强行搂抱,被潘女士用手推开。王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地上,昏迷不醒。随后潘女士打电话喊人来到现场,王某被送到罗秀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治疗13天后,王某抢救无效死亡。住院医疗费5万多元,其中潘女士代支付1万元。经鉴定,王某符合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6月4日,王某的女儿到象州县公安局罗秀派出所报案,潘女士到罗秀派出所自首。8月10日,象州县公安局以潘女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9月1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潘女士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但该后果是由于当时潘女士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潘女士的行为不是犯罪,决定对潘女士不起诉。王某家属不服,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21年6月17日,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因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已撤销不起诉决定,决定终止办理。7月30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潘女士作不起诉处理。

事后,王某的家属又以潘女士拒不道歉和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女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潘女士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潘女士出于本能推开王某符合人之常情。但王某跌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潘女士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亦无法律规定,案件证据证明潘女士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对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案例中潘女士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潘女士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首次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具体表现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隐私和敏感部位;在一定场所布置淫秽图片、涉性的不当文字和广告,使对方感到难堪等等。面对性骚扰受害人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责任。

【小律提醒】

遭遇性骚扰,当事人应当及时保留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公共场合也可大声呼救,脱离危险后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1653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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