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5 法律服务网 1318
【案情简介】
春节假期期间,王先生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陈先生去市里置办年货。在经过一段乡道时,撞到突然冲出来的野狗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先生受伤。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先生负全责。那么,王先生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律师说法】
王先生驾驶车辆搭乘陈先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划定分两种情况:一、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 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小律提醒】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风险,司机一旦同意他人搭乘顺风车,不管是否收取费用,都必须承担搭乘人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因司机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搭乘人受伤,司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即便无偿让别人搭顺风车,也要充分保护搭乘者的安全。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根据情况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