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4 法律服务网 1042
因楼盘烂尾无法交付,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后剩余银行按揭贷款还要继续还吗?
【律师说法】
近日有一案例:许先生于某楼盘购房,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许先生支付首付款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四年后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随即开发商书面通知许先生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许先生因无法再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一审法院依据许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的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判决许先生继续向银行归还剩余的贷款。二审法院认为许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属于加重许先生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许先生无需继续偿还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楼盘烂尾,房屋无法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若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因此解除,那么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房款退还给业主和银行,也就是说退款的义务由开发商承担,基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已经解除,业主无需继续向银行还房贷。
【小律提醒】
开发商楼盘烂尾的现象比比皆是,业主不幸遇到烂尾时,除了解除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也要及时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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