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1 法律服务网 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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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头婚妻子二婚,她将与前夫的女儿带来我家生活,现在和妻子不和打算离婚,能否将我对继女的抚养费用要回呢?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视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但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继父母应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如未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会自然消除。所以,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对继子女应该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继父母为抚养继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相关精神,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姻亲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姻亲关系解除的,抚养关系并不自然解除。
继父母和继子女生活时间不长,即使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一旦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婚姻关系解除,即子女及父母关系也随之消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生活时间较长,即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如果继父或继母同生父婚姻解体,那么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小律提醒】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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