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2022-04-01 法律服务网 1108

【案情简介】

近日,陕西咸阳。醉酒丈夫在工作单位殴打妻子时,妻子同事仗义相助,上前制止。在撕扯过程中,丈夫将同事的脸部咬住,后者用保温壶击打前者。单位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见状也一并将丈夫按压在地,并打电话报警。丈夫被送往医院救治。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丈夫已经死亡。

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中邱先生在明知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还醉酒前往公众场合滋事,杨先生不认识邱先生,不能预见到邱先生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无论是对单位同事刘女士的帮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先生撕咬的防卫,杨先生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杨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杨先生不起诉。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 ?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如本案中的见义勇为者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标准是:必须具有正当化的意图;必须存在不法侵害;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的人身或财物进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小律提醒

关于防卫过当:需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手段过分和结果过分(同时满足2点)才成立防卫过当。前者是超出一般人的防卫强度,后者是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

司法解释明确强调,在防卫案件中,不得单纯为结果论,即使出现死亡结果,即使不能适用特殊防卫推理过程,但是防卫人手段并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即使造成重伤、死亡等重大损害结果的,同样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  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