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1 法律服务网 1084
律师说法: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在事实上规定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权。
因此,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妻子不愿意生育,并不触犯丈夫的生育权。妻子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想要生育,丈夫只能提供自己的意见,不能强迫妻子必须生育。法律上虽然规定了丈夫有生育权,但并没有规定如何来保障丈夫的生育权。
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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