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5 法律服务网 1134
劳动者不能提供完整的加班记录,加班费还能要回来吗?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小律说法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及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用人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按规定保存。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综上所述,首先劳动者如加班了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其次虽然民事诉讼中有着“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劳动者如要主张加班费需要提供完整的加班记录,但用人单位也有编制工资支付表的义务,所以劳动者不能提供完整的加班记录,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表,来主张加班费。
小律提醒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放每月工资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表,表内所有事项确认无误后才能签收。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用人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按规定保存。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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