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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楼砸中路人双双身亡

2022-08-23 法律服务网 605

事情简介

据乐山警方通报,男子张某华(55岁)因感情纠纷从一小区顶楼坠楼,砸中路人周某平,并且该路段是通往乐山唯一综合批发市场的繁华路段,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两人均当场死亡。

张某是否该被判刑?周某的赔偿责任该谁承担?

小律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民法典》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繁华路段的小区顶楼坠楼,应当能够预见这种行为有能够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危险性,但却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并未预见,所以张某坠楼砸死周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张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周某死亡,应当对于周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由于张某本人已经死亡,故周某的近亲属可以向张某的遗产继承人去主张侵权赔偿。

小律提醒

遇到情感纠纷时不要采取极端的方式去处理,否则不但是对自己的生命健康的不负责,更有可能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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