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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宝马女司机醉驾撞人拖行被刑拘

2022-09-13 法律服务网 644

事情简介

湖南娄底一女子肖某驾驶机动车与谢某驾驶的二轮车追尾相撞,谢某的衣裤被卡入轿车里面,肖某未停车而是驾车逃离导致谢某被拖行,最终被交警截停。经鉴定,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小律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肖某经过鉴定酒精含量达到了124.51mg/100ml,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量刑标准是(酒精含量80mg/100ml),故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肖某同时又有交通肇事的行为,而交通肇事罪的处罚相对较重,故当地公安机关才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肖某。

小律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威胁驾驶罪!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5号)。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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