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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随地吐痰致数人被传染

2022-10-19 法律服务网 1065

案情介绍:

广东韶关市疾控中心表示,经过严密的流行病学调查,可以确定,韶关市第一条传播链病例陈某明于2022年9月30日从呼和浩特返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防疫规定,不佩戴口罩步行至公共场合随地吐痰,传染了路过的数名市民,让其携带的变异毒株BF.7在韶关社会面造成传播重大风险。

10月3日,该病例在接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涉疫风险人员排查电话后,不执行就地等待疾控人员上门处置等相关防疫规定,且不佩戴口罩步行到公共场合随地吐痰,造成其携带的变异毒株在社会面传播重大风险,行为十分恶劣,后果非常严重。

据韶关发布,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对陈某明进行立案侦查,并将依据其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内外疫情发展形势和防控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了共计九部疫情防治实施方案以及各项防治指南。切实做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如今稳中向好的防控形势来之不易,更需要大家的共同守护。

上述案例中,陈某明对接到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通知后,拒不执行防疫相关要求,不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出入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对不特定的人群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从案例中可以得知,陈某明的行为扩大了疫情传播和人群感染的风险,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明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类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九条[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1号) 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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