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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财产纠纷处理要点

2022-10-24 法律服务网 1039

【律师说法】

1、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处理

(1)恋爱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送礼物或者日常共同消费支出,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恋爱期间,男女一方或其近亲属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2、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处理

(1)男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2)恋爱或同居关系终止后,女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男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一般可予以支持。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纠纷处理

(1)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的除外。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书面约定一方的婚前不动产婚后为夫妻共有,视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离婚时,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当事人主张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3)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离婚时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有,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并要求不再履行该约定条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置房产出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的,一般可予支持。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律提醒】

分手或者离婚时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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