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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被销毁,复印件能作为证据吗?

2022-12-01 法律服务网 132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根据上述规定,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但如果是原件被销毁,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对方当事人不认可,那么该复印件是不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需要去搜集更多的证据,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原件被销毁,复印件能作为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小律提醒

复印件虽然能够作为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对于原件平常应当妥善保存,以便诉讼所需。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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