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8 法律服务网 944
案情介绍:
在律师值班的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咨询案例:王先生购买新车后在期限内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不成想,王先生上午购买保险,下午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王先生前往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不料保险员拿出保险合同说:合同有条款约定,保险合同在购买保险的次日零时生效。提出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并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为此,王先生寻求律师帮助,保险合同中该约定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生效时间是保险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交强险可以选择及时生效或者约定具体时间生效,对此保险公司有明确告知投保人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自“次日凌晨起生效”的条款,是保险公司依照惯例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同时,该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自次日凌晨起生效”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待定,主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格式条款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就该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无效。
小律提醒:
现实生活中,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常遇到一些“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但这并未引起人们足够注意。本案中的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自次日凌晨起生效”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投保人在签订时没有注意,直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才发现落入了“保单陷阱”。本案中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该“即时生效”,保险合同却载明“次日零时生效”,直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才发现落入了“保单陷阱”。这就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单方拟制的格式条款,一要看该条款是否有效,二要看对方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不能盲目的签字确认,防止纠纷发生时“悔之晚矣”。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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