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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科员工痛批强制加班?“打工人爽文”结局大反转!法律解读来了

2023-04-14 法律服务网 1354

近日,中国电科关注到多个网络平台根据网传“CETC成都事业部(413)”和“CETC-软件开发课(27)”两个微信群聊天记录,发布和传播有关中国电科的不实信息和言论。中国电科高度重视,认真排查,上述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

1、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有什么不同,就不属于公司员工吗?不享受假期吗?

2、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强制加班吗? 加班一天超过多少小时属于违法?

3、网络平台发布和传播中国电科的不实信息和言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1.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由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由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被派遣的劳动者从事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规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的管理。

在法律意义上,劳务派遣员工不属于用工单位的员工,但是依法享受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等福利待遇、享受劳动保护,实行同工同酬。

而劳务外包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明确定性,一般是指企业将某个相对独立的业务模块外包给专业的公司,由该专业的公司依据发包方的要求组织和直接管理劳务人员提供工作成果。一般情况下发包方单位和直接劳务人员不存在直接关联,对于直接劳务人员的劳动保障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不得强制员工加班。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每天超过3个小时或者每个月加班时间累计超过36个小时的,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规定的新闻信息,发现有不实信息和言论的应当立即删除。各网络平台虽然无法及时一一核实网帖的真实性,但当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问题,或者被明确告知属于虚假信息时,应采取管理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如网络平台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影响到了中国电科的名誉,中国电科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小律提醒:

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是常有的事情,但需要经过员工同意,企业不可以强制员工加班。遇到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加班的情况,员工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投诉举报。如双方协商一致,员工愿意加班,企业要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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