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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绑架4岁外孙女以“绑匪”口吻向女儿索要50万赎金

2023-04-28 法律服务网 1192

基本案情:

袁女士去幼儿园接孩子,孩子没接到,却收到一条短信:“限你三天内拿出50万元,否则就再也别想见到你的宝贝女儿了!”,袁女士怎么也想不到,以“绑匪”口吻发消息,并要挟她给钱的人竟然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孩子的亲外公。袁女士连忙回拨电话,父女两人爆发了激烈的争执,袁某一时情绪激动,甚至以死相威胁。

在反复沟通无果后,因担心深陷赌博的袁某真的做出什么难以挽回的事,袁女士立即报警说明了情况。

当天晚上,袁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然而,袁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并没有清醒的认识,或者说他从一开始就没想到这件事会引发牢狱之灾。袁某认为自己不存在犯罪的行为,和女儿之间的事是家事,并不是犯罪,觉得女儿忘恩负义。

袁某与袁女士是父女关系,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袁某威胁袁女士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亲属间的犯罪是否有特殊规定呢?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亲属之间的犯罪是否应受到刑事处罚

从人伦情理上考虑,父母和子女之间是人类最亲密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互相给予财物,往往出于最本能的人性。但本案中,袁某是出于赌博的需要而以外孙女的人身自由相威胁强行向女儿索要巨额财务,而且袁某也实施了关押外孙女的行为,因此,袁某的行为已经不是出于赡养关系的需要向子女索要赡养费的一般情况,而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女儿财产目的的犯罪行为。

虽然子女和父母有亲属关系,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袁女士独立组建家庭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袁某,而袁女士对其财产拥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力,即使袁某作为袁女士的父亲也无权干涉。

亲属间犯罪行为称之为亲属相犯行为。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也未将亲属相犯行为排除在刑罚之外,因此,从罪刑法定原则,亲属相犯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袁某属于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从案件报道事实来看,有很多人认为会认为袁某是绑架罪,但是法院最终判定是敲诈勒索罪,到底袁某为什么属于绑架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可能大家存在困惑,下面笔者就来进行法律分析: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尤其是勒索型绑架罪之间存在许多的共同之处,例如,都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有勒索财物的行为。但是两者之间仍存在差异。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具体方法不同。绑架罪的行为方式是用欺骗、殴打、胁迫、强拉等这些损害被绑架人人身健康的方法来限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或者使利害相关的第三人害怕从而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的方法只是用以后要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以被害人的弱点、缺陷等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方法来要挟被害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绑架罪广泛得多,既可能是用伤害威胁对象的身体健康或杀害威胁对象或杀害威胁对象的亲朋好友来威胁,也可能是用揭发威胁对象的隐私或者毁坏他人的名誉等来威胁。这种威胁内容的实现只能是在威胁被害人后非法要求还是没有得到满足的某个时间,不具有现实紧迫性。绑架罪中的胁迫则大多数是以当场实施暴力来毁坏被绑架人身体健康为恐吓的。若是不能立刻满足犯罪分子的非法要求,犯罪分子会立即实施暴力,具有实施的现实紧迫性。本案中,袁某对外孙女并未进行人身伤害,其是利用亲属身份接走外孙女使其脱离女儿的管控,因此,袁某并未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与绑架罪实施的犯罪方法不同。

2、在是否控制与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方面不相同。敲诈勒索是通过对被害人施加各种精神上的压力,以达到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的目的,并不是直接当场控制被害人的身体,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暂时未受到侵害。绑架罪是在已经控制限制了被绑架人的身体后实施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要求,被绑架人在绑架行为过程中人身自由完全丧失或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本案中,只是袁某只是将外孙女带到其修建的别墅处,其外孙女的人身自由权利暂时未受到侵害,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行为要件。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既遂标准不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侵犯财产,因而只有行为人通过恐吓手段勒索到公私财物之后才构成犯罪既遂,属于结果犯。绑架犯罪有两个主要的犯罪动机:一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二是非法获取其他利益。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人身权利,因而只要行为人一旦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其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属于举动犯。本案中,袁女士通过警方成功救回了女儿,未向袁某支付任何款项,因此,袁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未遂。

综上,本案中袁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对袁女士女儿人身加以控制,以“限你三天内拿出50万元,否则就再也别想见到你的宝贝女儿了!”等语言相威胁,造成袁女士产生精神恐惧,但不具有危及人身的暴力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其上述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绑架罪。

三、亲属间犯罪的特殊规定

在古代的刑法制度中,亲属相犯行为不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都规定为重罪。古代亲属相犯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了亲属间犯罪适用的法律制度。二是亲属间犯罪适用的制度受封建制度影响较大,“重罪十条”则直接体现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森严的封建制度。三是对亲属实施犯罪的定罪量刑区别较大,如果子辈对长辈实施犯罪,处罚比较严厉,作为“十恶”罪的内容,但长辈对字辈实施犯罪行为,往往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在现行刑法中没有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的具体适用制度,不过我们的司法实践或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考虑到了“伦理情结”,毕竟家庭是社会的基石,伦理道德在构建社会关系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家庭可以说是每个人情感的皈依和社会的基础。经过检索,共有四个罪名对于亲属相犯案件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列明如下:

1.盗窃罪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九条第三款:“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2.诈骗罪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3.敲诈勒索罪

《“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六条第一款:“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4.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可见,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的,需要取得亲属谅解才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袁某如果在法院判决前取得女儿谅解,可能不会被判刑;而袁某在狱中才收到了女儿的谅解书。这封谅解书对其刑期已经起不到作用,但法院当时判刑也会基于袁某敲诈勒索的是近亲属财物,对其罪行予以从宽处理。

四、赌博的危害

自古以来,黄、赌、毒就是社会上屡除不掉的三大顽疾,在国内,黄赌毒一直都是法律严令禁止的活动,也是政府主要打击的对象。但是在社会中却屡禁不止,深陷其中的人不尽其数。其中赌博行为尤为常见,很多家庭因赌博轻则造成夫妻吵架不断,反目成仇,重则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赌徒到最后都会变得“六亲不认”,本案袁某就是因为赌博丧失了理智和亲情,以自己的亲外孙女的人身自由来威胁自己的亲身女儿。因此,本案例可以警醒那些痴迷于赌博的人,赌博坚决不能碰,迷途知返才能保住家庭。每个人应该脚踏实地,用自己的努力和付出换取幸福的明天,不要让本来幸福的生活因赌博而陷入不幸,不要让爱我的人因赌博而遭受磨难,珍爱生命,珍惜幸福,远离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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