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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姚志荣25年未上班,退休前发现编制消失,起诉教育局索赔90万,合理吗

2023-05-06 法律服务网 1426

基本情况

近日黑龙江一女子姚某称其原为黑龙江第十二中的老师,于1997年因病请假到北京治疗,其后一直没有返校工作,现在到了退休的年龄,但是她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她的编制和工资已经被取消了,于是她说什么都不愿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局为她恢复教师身份,办理在岗公办教师退休手续,和补发从2001年至2022年7月的工资90万元。

 

律师说法:

1、可以请病假25年吗?

黑龙江的姚某属于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员工,因此适用于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但姚某生病时在1997年,当时没有针对事业单位员工病假期限的特殊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劳动者所能享受的病假医疗期是3至24个月,具体的时间还要结合其所在单位规章制度确定。姚某请病假超过25年无相关法律依据。

2、单位取消其编制合理合法吗?

从目前报道的信息来看,姚某所在学校取消其编制可能存在程序上和依据上的违法。根据现有的规定职工非因工患病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教师姚某患病去外地治疗25年,综合其实际工作年限,很显然已经超过医疗期,那么学校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规章制度在姚某医疗期满后要求姚某提供劳动,姚某拒不提供的,再依法取消其编制。但是报道中学校没有书面通知到教师姚某本人的情况下,即取消其编制和教师身份,在程序和依据上不足。

3、索赔90万法院会支持吗?

姚某主张90万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除姚某在病假期间能享受病假工资外,姚某未提供劳动的期间并不应当享受工资待遇,因此姚某要求学校补发从2001年至2022年7月的工资90万元很难得到支持。

4、员工违反哪些规定会取消“铁饭碗”(编制)

姚某的单位取消其编制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尚未出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小律提醒:

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传媒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用工管理与企业不同,因此,事业单位的员工和企业单位员工在法律适用、劳动保障标准、五险一金缴纳、假期管理、离职管理等均存在很大差异。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带编教师的解聘在程序和内容上应当依法依规。

 

法律适用: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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