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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纠纷找谁主张退款?

发表日期:2020-11-24 法律服务网

问:2018年消费者加入一家餐饮公司经营一个煎饼器品牌,双方签订了加盟合同,合同约定了3年的有效期,交了15万加盟费,但消费者开店3个月就倒闭了。且消费者与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消费者亏损在3年有效期内也可以一直做煎饼器品牌。后消费者了解到公司在2019年8月注销又重新开了一家做同样业务的公司。消费者认为原公司注销没有保障,不想继续做下去,找原公司退钱,原公司不同意。消费者就找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退钱,且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原公司的五个股东之一,但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退款,找谁主张退款?

答:您好,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之规定,消费者与新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法律关系,主体不适格,不能向新公司主张退款。因原公司注销,已不具备主体资格,若原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消费者可以将原公司的五个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