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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公司未发放年休假补偿工资提出离职,能否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表日期:2020-11-23 法律服务网

问:我在某互联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在职4年期间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由于此情况,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可以以公司未支付年休假补偿工资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您好,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您未休年假,公司是需要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的法定补偿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因此。您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