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常见问答 > 当事人撤回申请执行后可否再申请执行?

当事人撤回申请执行后可否再申请执行?

发表日期:2020-11-23 法律服务网

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收到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后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了执行书。要被执行人履行达成一致的协议时,被执行人不履行,被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后可否再申请执行?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被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未过申请执行二年时效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