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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不守法,逃税量刑要追责

2018-11-09 法律服务网 1651

买东西时,很多人都喜欢货比三家,一定要找到自认为物美价廉的产品。就好比人们喜欢进口产品,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出国自己购买或在专柜购买进口产品。这个时候,如果有人帮你带一下,价格方面也比在专柜买的便宜,是不是一件喜闻乐见的事,这就是代购存在的意义。代购方既可以海外游,又可以趁机赚钱,所以很多人做起了海外代购。但近期一淘宝店主代购逃税300万被判刑10年,全因走私普通物品未及时缴纳税务,看到这想必代购行业的各位“大佬”们都该瑟瑟发抖了。代购不是不可以存在,但是需要程序合法,及时缴费。

海外代购

海外代购需要遵守进出口法规,及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海外代购逃税被判10年,有人觉得量刑过重,但是这也是因为个人不遵守法规,且淘宝店主逃税300万,数额不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逃税300万应该被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海外代购,虽说可以满足人民日益丰富的消费需求,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是代购物品真假难辨,参差不齐;二是花费时间长,还需要承担商品损坏的风险。而对于代购的个人及平台来说,都应遵守法规,不为一时利益,逃避税务。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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