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4 法律服务网 2115
日前,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公告包含五章19条法律规定,除了总则和附则外,还包括了重大税收违法的案件标准、信息公布、惩戒措施。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最引人关注的是针对重大税收违法的人员将会采取限制其出入境,也就意味着个人重大税收违法其个人信息将会进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中,可能会对其生活产生影响。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
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重大税收违法的惩戒措施
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新法修订,期待满满,对于社会诚信建设以及维护社会正常税收起着推动作用。同时,如果明年1月1日起,存在偷税、漏税、骗税的个人可要注意了,将会列入失信案件名单内。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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