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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颁布!

2018-12-07 法律服务网 2410

为了加强对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保持历史风貌,传承历史文脉,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草案)。

《保护条例》草案强调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还进一步探索扩展保护对象。

《保护条例》草案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管理部门、保护责任、活化利用、社会参与、保护对象的确定标准、保护对象名单确认等。

《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颁布!

主要说明几点:

【1】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展现城市历史风貌,弘扬历史文化;(二)城市改造、开发与保护相协调;(三)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四)建筑保护与建筑周围景观保护相结合。第五条(相关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查询、知悉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及其保护要求,有权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2】)对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规划局和市房地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措施,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3】因城市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和所处的历史环境状况,分别采取整体就近位移、利用其建筑结构部件就近复建等方式处理;因迁移无法保持建筑安全、完好或者失去建筑保护价值的,方可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险建筑,且修缮无法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可以利用其建筑结构部件原地复建。迁移、拆除和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由市规划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拆除和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

《保护条例》草案的制定有鲜明的价值取向,把“加强保护”和“活化利用”进行了平衡,调动了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通过鼓励参与、给予奖励、赋予权利等多种方式让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保护条例》草案的制定还立足于城市整体品质提升和未来长远发展,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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