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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之争

2018-12-12 法律服务网 1672

一些人上演离婚闹剧完美的演绎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是这也是少部分,不能够阻止人们对于婚姻的向往。而对于上演离婚的家庭往往是“战火纷飞”,离婚财产、子女之争往往成为一些家庭“对簿公堂”的原因。子女是一些父母对于未来的依靠和希望,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对于离婚的男女双方以及双方的家庭尤为看重。

抚养权之争

小孩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关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可由男女双方协商,协商约定后还是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协商不了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子女抚养权的争议。而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小孩的抚养权归属一般遵循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若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随母方生活,小孩十周岁以上还会考虑到小孩的自身意愿。对于将所有希望都压在子女身上的一些家庭,考虑到家庭延续香火的问题,子女抚养权之争上演的戏码是无法避免的情形。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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