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1 法律服务网 1934
看到这样的标题是不是被吸引了,然后处于好奇点了进来,然后......发现我在划重点?
其实大家在玩微信QQ的时候是不是经常看到一些家长又或者是朋友在圈里空间里转发一些类似于“惊!XXX吃了会中毒。”又或者是“XXX发生杀人!”等标题?
我不否认这种标题确实吸引人眼球,但是吸引归吸引,若文章内容虚假不真实,大家在看了之后纷纷转发,那影响就会不断的被放大和扩大,最终导致事态越来越严重。
今天我就要重点说说关于网络上文章或消息转发的几个要点。
这不,5月30日消息,近日,网络谣传成都发生“杀人分尸”的恶性案件,引来了成都公安的重视。
事件起因
成都某公司员工周某在QQ群看到一条“外省某地张某(女)失联的寻人启示及遇害信息”的微信截图后,于5月28日上午向公司同事杨某某转述此事时,将事发地杜撰为成都,并被另一同事黄某听到。
当日上午10时许,黄某、杨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编造发布了“成都发生杀人分尸案”的不实信息后,导致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事件结果
高新公安分局已将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周某、黄某、杨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关于网络转发,我负责的告诉你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1.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2.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3. 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
4. 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5.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6.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于维护网络环境健康,我是认真的
有些自媒体用户为了受到关注和点击量会根据社会热点或者是社会关注焦点来撰写一些不实的内容和用吸引人的标题吸引点击量从而达到赚钱或者获得高度关注的目的,又或者是部分人在朋友圈看到的一些“科普”文章,不经证实就在朋友圈,微信群里传播,国家根据这种现象已经将其入刑,朋友圈的各位,转发要谨慎,自媒体用户们不要想着怎么才能火能被关注,写出的虚假消息一旦得到查证,你将面临更大的损失,如果想通过网络媒体的方式挣钱或者得到关注,你可以好好想想写什么样的东西可以得到广泛关注和长久关注,但是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是最重要的,还有,文章内容合法也是非常重要的,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遭遇牢狱之灾。
警察叔叔友情提示
请广大网民不要信谣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公安机关对编造传播谣言者坚决依法处理。
请广大市民放心,公安机关将切实维护社会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与广大市民一道共同建设美好社会。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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