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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食材流入学校食堂,学生苦不堪言

2019-03-14 法律服务网 1533

【事件经过】

这个周末来自成都市温江区的朋友圈炸了,愤怒的家长走上街头,走入校园!原来是成都七中的一位家长将孩子学校的食堂采购食材的照片发到了朋友圈和微博。

成都七中食品质量 成都七中垃圾食品  成都七中  民办学校

这杂乱的仓库、随意摆放的食材,和白毛毛的菌丝?

您看看这是人吃东西吗?

那么成都七中实验中学又是一所怎么样学校呢?下面援引他们的自我介绍:

“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作为温江区教育局直属自收自支副县级民办完全中学,冠城集团控股设有小学部、初中部、高中部、国际部,附设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附属启文幼儿园,领办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东坡学校,2003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成都七中实验学校是由冠城集团于2003年投资3亿元人民币兴办的一所高起点、高品质、现代化、具有国际水准的十二年一贯制大型民办学校,学校位于成都市光华大道三段281号,占地300余亩,建筑面积为139653.9平方米,按照国家级示范学校规格建设,由享誉全国的百年名校——成都七中强力领办。”

确实也算是当地名校根据成都七中官方声明,其食堂由外包的供应商提供服务。

那么成都七中实验学校的食堂供应商又是何许神仙呢?

据我们多番查找,确定承包食堂的公司为:四川德羽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其官网展示的合作客户,这家公司还同时服务当地成都树德中学、成都七中、广元中学等20余所学校、覆盖范围共计10万学生。

 

【政府态度】

事发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事发第二天13号,连续发布四条情况通报:

13号03:17   情况通报

3月12日下午,部分学生家长反映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小学部食堂食品质量问题,温江区相关部门及时赶赴学校进行处理。目前,区市场监管局已对食品原料封存并送检,结果将及时反馈家长,并根据检测结果依法依规处理。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家长的诉求进行收集和回复。区公安分局已对学校及食堂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学校食堂用餐将由区教育局组织供应安全可靠的食材,区市场监管局全程监督

 

13号07:41   情况通报二

温江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封存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原食材后,连夜组织安全放心的食材供应,保障学生今日正常用餐,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制作过程进行监督,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成都七中实验学校立即终止与原食品供应商的合作,在政府部门和家长的监督下,重新确定食品供应商,并着手建立由家长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区卫健局组织医生到校现场咨询,对身体出现异常的学生安排体检。

 

13号11:41    情况通报三

温江区公安分局目前正在对掌握的成都七中实验学校负责食品安全的8名责任人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区市场监管局对投诉反映的19个批次的食材进行了抽样,对所有冻库及库房内食材进行了查封,对新进食材进行全程监管。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举一反三,已组织开展全区大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切实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温江区委、区政府将依法依规对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认真彻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13号14:32    情况通报四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今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组,会同温江区加快调查进度,及时公布调查结果。温江区委、区政府坚决采取零容忍态度,不论是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

 

13号 22:24    情况通报五

3月13日,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陆续有学生自述身体不适,家长要求送医院检查。温江区卫健局立即联系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安排消化科、儿科、内科专家参与检查诊治,对入院学生进行了初判以及血常规、大小便的检查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截至21时,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共接诊学生36人,经检查诊断后目前已全部离开医院。温江区将继续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全力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法律责任】

一、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相关报道,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的承包商涉嫌采购发霉变质食材并将该食材制作给学生食用。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了如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对已被查封扣押的食材进行检验后,如果被检食材具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一的,那么被检食材就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单位可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本案的学校食堂的承包商及其相关人员可能涉嫌该罪名,为该公司提供食材的其它公司或个人也可能涉嫌该罪名。

二、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本案被查获的食材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食堂承包商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食堂承包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从相关报道来看,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的承包商在四川境内承包了大量学校甚至是名校的食堂,如食堂承包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发包学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为私立学校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承包商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行定罪处罚。同时,相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承包商贿赂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的,应对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四、可能涉嫌行贿罪和受贿罪

如果食堂承包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相关行政部门、学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以行贿罪对承包商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行政部门、学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承包商财物,或者非法收受承包商财物,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大于天!本案食品涉及到祖国未来的身体健康。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食品安全问题是委员代表关注的焦点之一,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部长通道以及记者会上表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手段、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守护食品、药品的安全。

我们衷心希望当地政府能调查个水落石出,严惩相关责任人和幕后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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