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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付”遭盗刷,银联道歉并回应:是少数个案

2019-03-20 法律服务网 1430

银联闪付是中国银联的产业品牌之一,标示银联非接触式支付产品,用于PBOC2.0非接触式IC卡等支付应用。闪付”(Quick Pass)代表银联的非接触式支付产品及应用,具备小额快速支付的特征。用户选购商品或服务,确认相应金额,用具备“闪付”功能的金融IC卡或银联移动支付产品,在支持银联“闪付”的非接触式支付终端上,轻松一挥便可快速完成支付。一般来说,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元,无需输入密码和签名。非接触式“闪付”终端,主要覆盖日常小额快速支付商户,包括超市、便利店、百货、药房、快餐连锁等零售场所和菜市场、停车场、加油站、旅游景点等公共服务领域,给大家带来的便捷不言而喻。

但是,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曝光大多数银行在办理银行卡时,默认开通闪付功能,而在用户拿着具有“闪付”功能的银行卡消费时,不用输入密码,不用签字,只需要将卡片靠近POS机就能迅速完成交易,这背后存在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

银行默认开通闪付,是否合情合理?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卡片安全,到底应该怎么做?

律师观点:默认开通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为什么银行在开卡时选择默认开通,这样的做法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当效率和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作出选择,考验着金融经营者的商业智慧。从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银行默认开闪付与风险提示”的现象来看,金融经营者已经对“闪付”可能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安全问题有了预见,并作了一定的救济安排,为“闪付”设置了商业保险。

在开银行卡时默认“开通”,仍然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利和选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利得到保障才是自主选择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

作为金融消费者,对于“闪付”支付功能的额度、使用方法、潜在风险等诸多事关财产安全的事宜,享有知情权,作为金融经营者则相应地负有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义务,并告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和危害发生后,消费者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得到救济的措施。

在前述知情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消费者享有法定的自主选择权,金融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予以开通或者不予开通闪付支付手段。在开通闪付支付时,也应当将闪付额度交由消费者自主确定,从央视播出的案例看,两方面的自主选择权利都被经营者架空了。

在开卡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和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金融经营者对“闪付”功能做出真实的说明和完整的风险告知、损害救济方式,自主选择开通或者不开通闪付功能;若已经开了默认开通闪付功能的银行卡有悖于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予以关闭该项功能。

提醒:被盗刷72小时内可获赔

值得留意的是,很多已经默认被开通“闪付卡”的持卡人,也未必了解相关的刷卡限额以及相关的赔偿措施。

目前多数银行卡的闪付功能为单笔1000元,每日累计3000元,具体的情况可以通过银行的官方客服电话进行咨询确认。对于不需要“闪付”功能的持卡人,可以选择通过银行网点进行关闭。

值得留意的是,闪付卡的损失交易具有补偿保障额。根据银联方面发布的信息显示,为减少持卡人用卡安全顾虑,银联联合各商业银行为持卡人设置了专项补偿金,提供失卡保障“风险全赔付”服务。

据悉,从对持卡人正常用卡损失的足额补偿以及防范不法分子欺诈风险及道德风险两方面考量,银联将赔付时效定在挂失前72小时之内,赔付额度为单人单年3万元。

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风险损失,银联也联合商业银行建立了例外协商机制予以覆盖,只要是持卡人的正常用卡损失均可以足额补偿。

银行卡被盗刷后须知

一、如果卡被盗刷成功,先致电银行,告知事件原委,以不是本人刷卡为由提出拒付(银行不一定能同意,但会告知你处理方法)。

二、致电发卡银行修改密码,当然最好是挂失补办,一般制作伪卡的非法组织有破解密码的设备,挂失补办新卡,一般卡号不同,也避免了被再次盗刷的可能。

三、如果损失比较大,则立刻报警立案吧,虽然未必能破案,未必能追回损失。

四、卡被盗刷,主要责任在持卡人。

五、当前,有很多非法侧录磁条银行卡信息的方法,如侧录仪等等,所以刷的时候应到正规商户,或刷卡是留意商户POS上有没有加载其他设备,有其他设备的要留心了。

六、针对第五条稍作防范说明。目前,国家为了解决磁条银行卡的安全问题,大力推行金融IC卡,上面带一个芯片,有点像我们以前用的IC电话卡。IC卡的好处是无法侧录,更加安全,但是这种卡会多掏一些办卡费用,很多人为此而选择磁条卡。我国违法成本低,法制又不健全,执行效果又差,建议还是选择安全点的IC卡更好一些。

法条链接: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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