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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要注意的问题

2019-04-01 法律服务网 1601

【应当以何名称进行的登记?】

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申请登记的权利申请人名称应当为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这里的登记名称均以权力申请人所提交的合法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登记。如果权力申请人是国外自然人,则以他的护照上的英文姓名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如产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登记的时候就需要出具监护人公证书、法定监护人证明或分家的户口证明。
                                                   

【如何申请登记?】

1、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

当事人可以本人亲自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登记,其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则由法定代理人进行申请登记。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

代理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公证书。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法定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需要提交身份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需要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协助执行证明。

3、有关当事人必须共同申请

权利申请人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共同申请。如果转移登记中属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或提交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转移过户事实公证文书的转移可由单方申请。

 

【什么情况不能申请登记?】

1、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房地产被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房地产权利转移的;

3、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4、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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