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1 法律服务网 1780
10日上午成都警方接到报警,一女子在医院就医时被一男性医生强奸,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初查后,警方公布了这一案件的消息。
该医生在治疗室内为受害人注射镇静剂后趁其入睡实施性侵,被抓后也供认不讳,家属在事发后前往医院讨说法,言行也格外激动。
以医闹为标志的医患纠纷一直是医疗行业的阵痛,每次发生都会给本就脆弱的关系再悬挂一块石头,与以往事件不同的是,这次并非是因为医生的救助不当,而是其实施了犯罪行为。
目前家属向医院讨说法也是认为医院负有责任,而医院是否真要承担责任,需要判断医生当时是否行为在履行职务的范围内。医生罗某的犯罪事实部分是没有太大争议的,如若因此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还可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医院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医院基于公益性质和社会责任承担的义务,对此不同的解读完全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结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罗某在上班期间实施性侵,明显违背了医院的意愿,也不是为了医院的利益,难以认为是职务行为的自然延伸,这种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行为,与履行职务没有内在的联系,系个人行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条所指的“致人损害”应当理解为民事行为致人损害,如若扩大到刑事犯罪导致的损害后果赔偿之中,与公平相悖,罗某自己的罪孽应由自己来偿还。
当然还有第二种解读。
医院作为兼具公益属性和营利属性的医疗机构,负有在医院的人与疾病原因无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有义务管理教育医生、护士等职业道德,罗某利用场所便利和职务便利在治疗室为受害人注射镇静剂之后性侵,医院也有过错,医院和医生的劳动关系属于内部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是为了最大化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医院的疏于管理致使发生了严重后果,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大多医院都选择以补偿或者人道名义向受害者和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以求息事宁人,发展到如今二者之间已经是一笔糊涂账,人们并不知道发生此类案件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承担何种责任,要承担多大责任。
这种犯罪行为其实是系统固有的风险,不是可以人为防范的危险,因为各行各业都有这样的人,有心思坦荡兢兢业业的员工,就有心怀龌龊意图不轨的员工,无法隔绝恶意,便只能完善反馈和解决机制,同时提高医疗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
医患关系紧张的问题不能一直堵在这儿,更不能制造医闹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医院就应掏钱负责的误解,如果没错的医院把因医闹拿出的100万给患者减轻负担,不是能将效果扩大化?中国的医疗行业说到底“投入不足、分配不公”,医疗本身就是极其费钱的活动,具体对每个患者的影响多大,在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在公立与私立医院之间、在大医院与小医院之间、在左右病床的患者之间,都各不相同。你家有3套房,我家有一套房,生病了需要卖房换高额的医疗费,对我就是晴天霹雳对你就不是,而这中间享受到的医疗服务很有可能都不一样,整个过程都充满了逼疯一个家庭的可能。
这次事件发生之后相信会有不少病人再去医院害怕麻醉,也会有家属用怀疑的眼光看向叫病人入内检查的医生,双方心中都不可不谓委屈。
当没有一个合理可靠的制度的时候,医生和患者谁都不是安全的,都有成为受害者的一天。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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