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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补助标准明细

2019-05-09 法律服务网 171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文件,该《通知》于2018年7月12日印发,从当年8月1日正式施行。我们一起来看看通知关于优抚对象及补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伤残军人

伤残军人是指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并被部队评定残疾等级1-10级的退役军人,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生活补助,因战因公被评定1-10级、因病被评定1-6级残疾等级的享受定期补助,因病致残7-10级的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

补助标准:

一级因战:每人每年80140元;

一级因公:每人每年77610元;

一级因病:每人每年7506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综合全国多地政策要求来看,“带病回乡后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从中就又提出两项条件:一是回乡指的是农村籍;二是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550元。

3、烈士老年子女

烈士老年子女,特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600元。

4、参战参试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试人员,指的是核武器、导弹、卫星(两弹一星)“试”验工作的军队人员。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600元。

5、农村籍老义务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35元 x 军龄。

6、“三属”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其范围界定,在《军人抚恤条例》中有明确规范,在此不作赘述。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补助标准:

烈属:每年25440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21850元;

病故军人遗属:每年20550元;

7、“三红”

“三红”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补助标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55570元;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55570元;

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25070元;

8、在乡老复员军人

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开始,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入伍,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现居住在农村的复员军人。

补助标准:

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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