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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套路贷致1大学生自杀身亡

2019-05-16 法律服务网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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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5日公开宣判了一起“套路贷”涉黑案。12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刑。其中首犯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起被告人胡某为谋取经济利益,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经营“校园贷”业务。这类“校园贷”实际为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等青年人的“套路贷”。由被告人胡某负责全面管理,其余部分成员负责寻找客源、审核、放贷、催讨。
经过多次吸收、拉拢、招募成员,该组织逐步形成以同学同乡为基础的,公司化层级分工管理结构的,公司与工作室相联合的组织架构,形成了以胡某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联系紧密、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期盘踞在杭州下沙高教园区向在校大学生等群体放贷。自成立以来,该组织在胡某及骨干成员的领导下,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活动48起,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291万余元,涉及被害人47名,其中在校大学生39名。“套路贷”直接导致1名在校大学生自杀身亡、1名在校大学生跳楼致伤、3人自杀未果、18名被害人受影响退学休学,对杭州下沙高教园区等地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
最终,被告人胡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0万元。其余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十个月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我走过的最长的路,就是你借钱给我时的套路”今天我们一起看看看“套路贷”

【什么是“套路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常见的三类“套路贷”】

“房贷”类“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车贷”类“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现金贷”类“套路贷”

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 ”进行虚假宣传,引诱其落入“套路贷”陷阱。产生各种“校园贷”“美容贷”“首付贷”等变种。

【“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与一般高利贷有所区别】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手段方法不同也是“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据段守亮介绍,手段方法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其次是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所以在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而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第三个不同体现在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违法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而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另一区别在于侵害客体不同。据段守亮分析,“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后果不同也是“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所在。“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政策】

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0条明确要求,对于“套路贷”应该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2018年8月,最高法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重申要予以“套路贷”刑事打击,并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2018年10月,长沙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明确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无抵押贷”等,都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对此类违法行为,重拳打击“套路贷”,举报最高可奖5万元。

【如何防止自己被“套路贷”】

1、在未经律师审查的情况下,不要参与交易结果过分复杂的民间借贷。因为交易结构越复杂,可能涉及的风险点就越多。确实需要以此种形式进行民间借贷融资的,应聘请专业的律师对借贷过程、相关法律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专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见。

2、在民间借贷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即使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对于付款后不提供相关收据的要求,应明确予以拒绝或者要求以银行转让的方式实现,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用途。

3、如果已经被“套路贷”,应首先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与“套路贷”的行为人单独接触。对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从事的威胁、勒索、收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律师寻求援助,切勿逞强硬抗。

4、尽量选择直接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是避免被“套路贷”的重要举措。在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应直接与金融机构接洽,避免与各种各种的“资本掮客”“项目掮客”接触或通过他们向金融机构借款。以此防止在融资中间环节被“套路”。

5、对于大额融资或者可能超过自己未来偿债能力的融资行为,应聘请专业的律师对相关交易文件、交易结构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核,在融资初始阶段最大限度的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风险。

【结语】

如果不幸遇上了套路贷,根据公安部的建议,受害者最好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收集证据报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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