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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行业横生乱象,学员碰上只能自认倒霉?

2019-05-17 法律服务网 1371

【前言】

我们经常能够见到媒体报道称,常有参加了培训机构的学员被骗,维权碰壁。难道碰上这种情况就只能自认倒霉?

【碰上“霸王条款”只能低头认栽?】

现象:很多培训机构在和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是,常常在协议中约定一些“霸王条款”,在学员认为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低下,想要退钱走人时,往往无法顺利脱身。对学生而言,不仅赔进了钱财,更耽误了学习时间。

 

对策:

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合同时,往往适用固定的模板,在法律中此类条款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合同法》对其格式条款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收了费,关门跑路怎么办?】

现象:一些培训机构未经政府机关许可,私自办学,收了学费便“关门大吉”,近年来培训学校“跑路”现象严重,一些家长和学生交了学费却无处寻回,硬生生的吃了哑巴亏,对他们的利益以及整个培训市场的信誉都是严重的损伤。

 

对策:

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教育机构时尽量找一些具备一定规模、比较正规的教育机构,在签订合同前也可以要求先验看《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如若碰到非法机构假造文件,收费后跑路,可以去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同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培训机构的收费做出明确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一次性缴纳的培训费不应当超过三个月,如果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过多,则应当引起警惕,谨防受骗。

    

 

【虚假宣传、夸大卖点欺骗学员和家长】

 

现象:为了能够找到学生,许多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上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夸大宣传报道,比如许多培训学校对外声称一线中小学教师莅临授课、一线高校专家亲自教学等等,用以欺骗学生和家长报名,而根据国家规定严禁在职教师到培训机构担任教师,因此这一系列的宣传广告都涉嫌虚假宣传,给学生和家长造成了误导。

 

对策:

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投机取巧,在招生中虚假宣传。有的时候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对学生家长有很多口头承诺,如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视为“要约”,确认培训机构的宣传及口头承诺已在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

即便培训机构培训时无法兑现承诺,达不到宣传时的培训条件或师资力量,也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据协议要求培训机构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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