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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个背景音乐竟然赔1.6万?

2018-06-07 法律服务网 1562

阳光明媚,一个惬意的午后,带上一本爱看的书去到一个安静的咖啡厅,听着舒适的音乐,点上一杯香醇的咖啡,坐在靠窗的位置,看完了书,抬头看看窗外的人来人往,实在是惬意极了。

音乐作为反映人类现实生活情感的一种艺术,在我们的生活中充当了很重要的角色,且随处可见,在超市、在商场、在书店、在咖啡厅......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逐渐认识到,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应当依法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目前,全国范围内有20000家以上的商场、超市、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通过音著协获得了合法播放音乐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成为了依法使用音乐的践行者。但是,仍有相当数量的侵权使用者,以落后的观念和守旧的思想,抱着侥幸心理,拒绝为使用音乐买单。

 

苏宁易购拒绝支付使用费,无奈起诉

音著协工作人员曾多次尝试与苏宁公司沟通,希望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在其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所涉的著作权问题。但是,苏宁公司在接触过程中始终态度消极,并企图采取各种手段规避其应缴纳的著作权使用费。鉴于苏宁公司社会影响力巨大,侵权情况严重,音著协于2017年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江苏无锡中院近日对音著协诉无锡胜利门苏宁云商销售公司(简称“苏宁公司”)旗下门店苏宁易购(聚丰园店)侵权播放背景音乐一案作出判决,判定苏宁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

苏宁易购侵犯的是什么?

苏宁易购在公共场所不经许可就播放音乐作品,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

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版权管理机关可以受理涉及数十种侵权行为的案件,并做出行政处罚。受理案件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投诉,也可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或主动对市场的侵权事实进行查处,对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有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3、罚款;

  4、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版权管理机关可根据侵权事实所造成的后果,即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大小,决定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处罚。

 

音协维权进行到底

音著协相关负责人指出,“苏宁”作为全国知名的综合性销售品牌,本应成为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如今却变成了侵权者,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与其一直倡导的正面健康的企业形象严重不符。本次诉讼,目的并不是仅仅为了获得个别涉案歌曲的经济赔偿,而是希望借此促使苏宁公司认清侵权事实,并通过国家倡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整体解决海量使用音乐作品所涉及著作权问题,加入到合法使用音乐的行列中来。

这位负责人强调,对于无视法律规定、持续恶意侵权的使用者,音著协将秉持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立场和精神,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与其斗争到底。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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