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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操十二问

2019-05-31 法律服务网 1246

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税法实操知识问答,看看哪条您用得上:

一、问: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二、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答: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三、问:2019年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适用于哪些小微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四、问:我们之前一直以为只有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导致之前发生的研发费用一直没有享受加计,那现在能不能追溯享受呢?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五、问:我想问一下,我们追溯享受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研发加计扣除,那么相关资料是否还需要备案呢?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根据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现在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已取消备案了,但是对于追溯享受的部分,还是需要看追溯年度是否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如果追溯年度原是是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相关资料还是需要备案的。

六、问:我公司一研发项目过程中形成的产品但尚未销售出去,请问该研发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在转入产成品时将原来加计的部分冲减回来?

 答:根据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对外销售,该材料费用一直允许加计扣除。

七、问:我也有一个关于研发加计的问题,我们公司用研发的成果制造了M产品,这些产品第一批已成功销售。那请问,该业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开成了产品并对外销售?该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不得加计扣除?

答:根据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贵公司的研发成果制造出来的M产品,并非公告规定的“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的产品”。所以,该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八、问:文件中不是说研发费用作为已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其中材料部分的费用也是不得加计扣除的吗?那该研发成果形成无形资产摊入产品成本,不是属于组成部分了吗?

答:文件中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是指在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直接形成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而企业的研发成果开成无形资产再摊入销售产品,那是该研发成果已进入商业性生产或使用阶段,非研发阶段。

九、问:夫妻双方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十、问:我是自己跑运输的,这次说要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具体有什么影响?

答:除了费率,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政策调整后,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十一、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在平均工资的60%-300%选择,那么企业员工的基数也可以这样选择吗?

答:根据2019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还有一些具体规定。但是总体来说,企业员工的缴费基数的确定与灵活就业人员不一样。

十二、问:想问一下,这一次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缴纳职业年金的标准会不会受影响?

答: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因此,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产生影响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职业年金缴纳标准相应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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